为构建本校与其他大学(或机构)间的共同协力关系, 以展开各种交流项目及共同研究为目的,两校(或机构)间缔结的教职工·学生交流,学术资料交换,共同研究等形式的含有明确的基本方针及协力方案的协议。
以学术交流协定(协约, 约定, 议定书, 担保书), 姊妹学校协定(协约, 约定, 议定书, 担保书)等名称所缔结的大学(机关)的所有协议都具有同等效力。
缔结协议时,应遵守「庆尚大学国际交流协定缔结及实行指南」。
依据「庆尚大学国际交流协定缔结与实行指南」, 学校校长或校长委托人以及各机关单位,如研究生院,各院校,学科,附属机关,研究所等的院长及所长有权缔结协议。
两学校(机构)的签约权利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的同时,协议书生效。为了协议的签订,一般采用以下方式签订协议。[1]邀请对方学校(机构)的签约人来我校,[2]对方学校(机构)邀请我校签约人访问该校,[3]双方签约人签署协议后,通过邮件的方式将协议书寄给对方。
与其他学校(机构)签订协议的院校应在协议签订之前,认真地落实协议内容是否存在违背我校和对方学校校规,宗旨以及对方国家法律的条款。
有关协议缔结的其它事项请垂询对外协力科(82-55-772-0274)。